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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临泉县教育局 临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泉县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皖财教[2020]176号)《关于印发《阜阳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69号)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制定了《临泉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中欧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请遵照执行。
临泉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关于印发《阜阳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69号)精神,结合全县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含职业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及县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第四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由乡镇(街道)中心学校通过银行打卡发放至学生家庭银行账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中欧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 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 按规定比例承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几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低于 5% 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4.国家对集中连片地区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奖补资金核定后按时间要求及时精准发放到位。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经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中欧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等工作经费。(四) 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要指导各校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把挪作他用的学生食堂恢复食堂功能,全部实行食堂供餐模式。第六条各校要加强对在校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在校学生与学籍一致,做到籍随人走。各校要加强对学生数等基础数据的统计与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虚报、漏报及瞒报。加强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内容包括:公民办学校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随班就读及送教上门人数(以残疾证为准)等。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跟踪、清理、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常年初进行学籍注册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数与学籍系统学生数高度一致。各校每学期都要对寄宿生人数,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数(含送教上门残疾学生)、在民办学校实际就读学生数全面开展检查,建立检查台账,严防虚报人数套取经费,严防各校资金在账户闲。各校在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打卡发放时要严格执行上级公用经费标准经代发银行打卡发放,不得克扣、挪用。每年打卡分春季、秋季学期两次进行,每次打卡必须在学期结束一个月前完成。第七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第八条县教育、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教育部门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县教育局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县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各中心(县直)学校承担本辖区学校补助经费的管理职责。经费使用学校承担资金的使用绩效职责。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经费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中心校校长、县直学校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总务负责人是分管责任人,验收人是具体责任人,以上人员对支出真实性负责,具办人对支出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对票据真实性和附件完整性负责。发现有违反上述纪律的行为,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一)学校库存现金、收入管理制度。出纳会计要严格执行现金支付限额制度,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学校收取的代管款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缴存,不得滞留。严禁将收取的费用超规定时间在个人手中滞留,严禁出纳会计将与个人现金混存,造成私存、侵占存款利息行为的发生。在资金结算中,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现金管理制度、会计稽核制度等。1000 元以上支出必须实行国库转账支付给商家。1000 元以下支出正常情况下转账给商家,特殊情况学校可以转账支付给具办人(公务卡支付或个人提前垫付 ),学校不得支取现金。学校对外承包、租赁等方式产生的国有资产收益,要在收到收益金的3个工作日内上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坐收坐支。对于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对于仅缴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单位往来户未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的按“坐收坐支”处理。(二)学校应建立实物资产出入库登记制度。设置物品保管室,明确专人管理(保管员),建立出、入库台账,保管员凭物品清单和验收人员或证明人在验收单上签字办理入库手续,物品购置后必须进行入库登记方可领用,领取时须进行出库登记,严禁购买后未经入库直接使用。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因工作需要所采购的专业服装要在学校相应保管室存放,在上课需要时领用,放学后放回保管室,教师不得穿戴回家。(三)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学校经费支出履行规范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学校2000 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审核单后必须附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会议记录。学校经济活动必须经学校主管会计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字、中心校(县直学校)校长审批。财务核算过程中分管副校长负责对财务核算的稽核工作,财务室主任负责财务核算的复核工作,出纳会计负责财务的结算、核算工作。所有支出除有特殊情况外应在两个月内结清,年底支出尽量在当年结清,非特殊原因,原则上上年年度支出下年度不予报销。严禁学校不经理财小组讨论和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就实施项目。实施项目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必须在财务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各校对每月的公示信息要拍照存档备查,自然校同时把公示信息报中心校备案。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严禁扩大支出范围,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严禁虚列项目支出套取公用经费私设“小金库”(四)严格执行学校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元月份学校根据部门预算做出学校项目计划和采购计划,经学校理财小组研究报中心校汇总后,报教育局备案。所有支出必须按预算执行,凡是没有预算的支出项目或政府采购,一律不予办理支出。严禁学校产生新的债务,对新增债务学校实行责任追究,在校长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中,对新增债务的学校校长,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五)严格执行学校支出审批制度。凡是使用公用经费支出的项目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零星物品购买、各种维修和商品采购等全部列入审批范围,严禁先办后批和未经审批的列支行为。学校支出必须附有相关依据,无依据的支出不得入账。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所辖自然校、幼儿园 1000 元(不含 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自然校校长、园长审批;1000 元至 5000元(不含 5000 元)报中心校校长审批;5000 元至 10000元(不含10000 元)由县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备案。享受上级拨付公用经费的县直学校参照执行。凡项目在 1000 元以上大额支出,必须经理财小组审定后方可审批。大额项目审核单必须附详细预算清单和理财小组会议记录。1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项目首先申请审计局认可的其库内审计单位出具其审定的项目编制清单,根据项目清单填写采购单,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后,由临泉县公共资源管理局进行公开招标摇号选库。学校申报大额支出及政府采购严禁无预算申报项目或先实施后申报,否则中心学校不得审批,县教育局不予审批;学校大额项目及政府采购要按计划进行,不得项目拆分实施;发现未审批就实施、拆分大额项目及政府采购的,根据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学校实施维修项目,必须有 2名经办人,必须有 2人以上验收签字,必须附项目现场图,实际支付与实施项目必须一致,保证账实相符。(六)学校大额支出实行询价制度。印刷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设备、疫情防控物质及其他物品购置支出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学校购置物品凡在“徽采商城”能采购到的一律进行政府采购,包括通用电气设备、通用电子设备、家具设备、其他设备以及办公耗材、卫生用具及体育用品等。学校采购或购置物品时必须有 2名经办人,必须履行验收和入库程序,验收和入库管理人员不得是同一人。未在政府采购范围内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确定通过招投标或者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和价格。2000 元及以上的支出项目,报账后要附“学校物品采购询价登记表”,5000 元及以上的支出项目,报账后不仅附“学校物品采购报价登记表”,还要附相关报价资料。(七)严格落实学校支出稽核制度。经办人应出具公务支出相关原始凭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同一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报账的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所购物品的真实用途,中心校(县直学校)主管会计对票据的真实性、附件审核把关,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学校法人签批后方可报销入账。凡因个人工作懈怠、失误等原因造成的罚没款及滞纳金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报销入账。中心校(县直学校) 要成立项目核查验收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对本校的维修项目和采购物品进行验收并签字;对所属学校维修项目或政府采购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签字(所属学校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对本校维修项目和购置物品进行验收),不得弄虚作假或只签字不验收。对维修项目进行实地测量验收,对采购货物要认真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型号。(八)建立健全物品管理领用制度。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物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学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购买物品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学校应设总账和明细账对资产进行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对库存物品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做到账实相符。(九)加强对公务接待、出差、劳务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对三公经费支出的管理,对公务接待费要执行“四单”合一(即来人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审批单、结算清单、及消费清单) 的规定,具体标准等按照《临泉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临教明电[2015]245号)规定执行,因公出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标准等按照《关于印发临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15]55号)规定执行;聘用寝室管理员及保洁人员必须一年一签劳务合同,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后理财小组同意后方可签订劳务合同,且加强用人管理,按月或按季打卡发放劳务费。(十)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十一)实行学校项目及收支审计制度。学校凡1 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进行项目审计,审计报告出台后按审定金额付款;县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县审计局定期对学校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每年至少审计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并形成长效机制。对审计报告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县教育局将会同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组联合进行实地核查,一经查实,既责令学校将问题整改到位,同时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条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评价。第十一条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各校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等。第十二条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或同级监委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校实际,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各项规章制度,报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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