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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德孚转向(838381):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

发布时间: 2025-03-11 次浏览

  中欧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德孚转向(838381):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于 2025年 3月 1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中欧体育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职责,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等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济/业务活动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 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 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主管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 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中欧体育,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 “被审计单位 ”)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 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 员。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中欧体育,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投资管理、担保与融资、研发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区间内 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递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 计部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 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经营 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当抄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二)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 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须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

  (六)内部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连同审计报告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若有异 议,可在意见书或决定下达后提出书面申诉。

  (七)内部审计部门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商定审计结果落实事项,并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如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 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全,余额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适当,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合理;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三)是否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 并持续 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 果。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 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审计工作成绩 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有功的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内 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 审计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依据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部审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 处罚,按照相应的程序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其他相应的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四)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 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五)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 或者未及时定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的;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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