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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分析(二)1.如果私募基金获得的股权来自于增发的新股,则由目标公司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基金公司本身不涉及印花税;
2.如果私募基金获得的股权来自于目标公司股东转让的老股,则涉及到“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中欧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由交易双方(受让方和转让方)分别依据合同约定股权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1)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根据33号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除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以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可以根据2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可以根据该准则第三条(二)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22号准则。
(3)对于除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投资,应当适用22号准则。
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
2. 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在持有期间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将扣除该部分利息后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可以将包含利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汇总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初始确认债权投资时作出上述选择并一致应用于类似债权投资,不得随意变更。
当基金公司投资目标公司时,前段时间以债权形式存在,达到一定条件时转为股权形式,当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1.前期私募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债权,实际上为基金向被投企业提供服务,若在此期间基金收到利息收入,基金需按“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
1.前期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债权时,基金收到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合伙企业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在扣除成本、费用后向投资人分配,个人投资人应就该部分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适用5%—35%的税率。对于个人投资人的个税,基金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持券人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时,除将债券本身转为股票外,还会将本年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对该应收未收利息应视为收入实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该债券原购买价款、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均可计入所转股票的计税成本。
2.后期债转股时,性质上为基金向被投资企业出资入股,目标企业需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减半贴花,基金本身不涉及印花税。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管理费的三个要素:计算基数、管理费率和管理时间,这三个要素都会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欧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计算基数主要分为以总认缴额作为计算基数和以LP认缴额作为计算基数两种情况,管理费率以基金合同为准,管理时间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通常是按存续期计算总时间。实务中要注意对基金存续开始和结束时点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和投资人约定基金管理时间为从基金投入项目开始起计算管理费,本金全部返还给投资人时结束管理费。在总额计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月计提管理费。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发生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属于销售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需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同时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范围,基金管理人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层面:目标企业对私募股权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1)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是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根据上述规定由各法人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欧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问: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18年度共管理10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6000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1.03亿元,开具了,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00万元。对于上述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按6000万元确认,还是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1.03亿收入也计入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6000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1.03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1.对于目标公司的分红,根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就该项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于目标公司的分红,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法人投资者,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企税;
3.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按照25%缴纳企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按照实际10%缴纳企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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